明光市帮扶责任人脱贫攻坚工作指南相关

相关名词解释及政策规定

一、相关名词解释

一高于、一接近: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一抓双促: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

一自三合:指户贷户用自我发展、户货户用合伙发展、户贷社管合作发展、户贷社管合营发展的扶贫小额信贷模式。

两个确保: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两线合一:实行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统一设定。

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两该两不该:该进的没进,该出的没出;不该进的进了,不该出的出了。

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村民评议、县级比对、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公示,乡镇审查并公示,县级审核公告。

“双包”制度:“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定点帮扶制度。

“三有一网”点位扶贫模式:村有当家产业、户有致富门路、人有一技之长、网络扶贫增效。

“三业一岗”就业扶贫模式:培育生态友好型产业、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组织外出就业和开发公益岗位。

“三业并举”林业扶贫:林业产业、就业、创业“三业并举”。

“三无”贫困户:指优先实施光伏项目的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

“三落实”: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

“三个新增”要求:新增脱贫攻坚资金主要用于深度贫困地区,新增脱贫攻坚项目主要布局于深度贫困地区,新增脱贫攻坚举措主要集中于深度贫困地区。

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守妇女是指丈夫外出后单独或与其他家庭成员居住在户籍地的妇女。留守老人是指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60周岁以上父母。

四单:扶贫对象和需求清单、脱贫时限清单、扶贫措施清单、脱贫责任清单。

四严:源头严把、过程严控、验收严格、纪律严明。

四覆盖:精准扶贫全覆盖、监测评估全覆盖、防范返贫全覆盖、责任落实全覆盖。

四个切实: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四个过得硬:聚焦年度目标,做到严把标准过得硬;聚焦问题整改,做到补齐短板过得硬;聚焦坚中之坚,做到出台实招过得硬;聚焦任务落地,做到拉紧责任链条过得硬。

四带一自:指各类园区带动、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带动、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带动和贫困户自主调整种养结构发展产业的产业扶贫模式。

四个扶出:扶出内生动力,扶出稳定脱贫,扶出均衡发展,扶出乡村振兴。

四率一度:精准识别率、精准退出率、漏评率、错退率和群众满意度。

“四自”暗访模式:指自行、自吃、自住、自查的常态化随机暗访模式。

四送四通:送思想,畅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扶贫工作重要论述进村入户、入脑入心渠道。送政策,畅通便民惠民富民政策精准落地渠道。送信息,畅通产业就业和市场产销信息渠道。送要素,畅通人才、资金、土地、项目等生产要素供给渠道。

五访五促:查访扶贫对象识别准不准,督促提高识别精准度:查访项目安排到户准不准,督促“五个一批”帮扶举措落地;查访扶贫资金使用准不准,督促扶贫保障措施真正见效;查访因村派人、包保到户准不准,督促责任、政策和工作落实到位;查访脱贫成效准不准,督促扶贫质量、进度以及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五查五推:调查现代农业建设情况,推动产业兴旺。调查乡村绿色发展情况,推动生态宜居。调查乡村文化建设情况,推动乡风文明。调査乡村社会治理情况,推动治理有效。调查农村民生保障情况,推动生活富裕。

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五个坚持”和“五个转变”:五个坚持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体制机制;坚持现行扶贫标准和脱贫目标;坚持大扶贫工作格局。五个转变:从注重全面推进帮扶向更加注重深度贫困地区攻坚转变;从注重减贫速度向更加注重脱贫质量转变;从注重找准帮扶对象向更加注重精准帮扶稳定脱贫转变;从注重外部帮扶向注重外部帮扶与激发内生动力并重转变;从开发式扶贫为主向开发式与保障性扶贫并重转变。

六个精准: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六看六确保:看扶贫对象准不准,确保目标数据要实;看项目安排准不准,确保“五个一批”帮扶举措要实;看资金使用准不准,确保保障措施要实;看措施到户准不准,确保政策落地要实;看因村派人准不准,确保责任到位要实;看脱贫成效准不准,确保工作质量进度要实。

七个强化、五条经验:强化领导责任、强化资金投入、强化部门协同、强化东西协作、强化社会合力、强化基层活力、强化任务落实;加强领导是根本、把握精准是要义、增加投入是保障、各方参与是合力、群众参与是基础。

七个不落、一个不少:真贫不落一人,全面覆盖;资金不落一分,全面到位;政策不落一项,全面落实产业扶贫不落一户,全面对接;健康扶贫不落一家,全面完善;易地搬迁不落一宅,全面安居;帮扶不落一方,全面聚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村集体经济发展一村不少。

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八大领域:基层基本公共教育、基层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层基本社会保险、基层基本医疗卫生、基层基本社会服务、基层基本住房保障、基层基本文化体育、基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八进”“四送”行动:指贫困地区农产品进园区、进高校、进国企、进民企、进商超、进电商、进电视、进深加工产销对接“八进”行动,有关高校和企业为贫困群众送市场、送信息、送项目、送服务。

“八个一工程”:重点村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停车场、旅游公则、旅游点、农家乐乡村客栈、标识标牌、导游词、导游(讲解)员。

脱贫攻坚“十大工程”:产业脱贫工程、就业脱贫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生态保护脱贫工程、智力扶贫工程、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健康脱贫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工程、金融扶贫工程、社会扶贫工程

雨露计划:为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促进贫困家庭子女稳定就业,给予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元左右/学年扶贫助学补助,每学年分春、秋季两学期实施。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危房改造面积规定。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人员等“四类人员”危房改造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

2.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A级—结构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C级(危房)—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3.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贫困人口(年、年已脱贫人员除外)综合医疗保障体系,实行“两免两降四提高”。

“两免”:①贫困人口参保个人费用由财政全额代缴;②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并取消住院预付金。“两降”:①降低基本医保补偿门槛,贫困人口县域内普通门诊不设补偿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降至元、元、元、0元;②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省内住院降至0.5万元。“四提高”:①提高基本医保补偿比例,县域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限额内实际补偿比提高至70%,常见慢性病门诊按病种付费补偿比提高至75%,特殊慢性病门诊参照住院治疗的补偿标准给予保障;在乡镇卫生院和县、市、省级医疗机构住院保底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0%、65%和60%,其中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补偿比提高至70%。②提高重大疾病及慢性病保障水平,重大疾病报销病种由12组增加到44组,慢性病病种扩大到45组。③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由50%—80%提高至60%—90%。④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

“一兜底”(即“”):在提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水平基础上,设定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兜底保障线,即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剩余部分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一补充”(即“”):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等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温馨提示:不在医保报销目录内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因贫困人口及其家属个人行为导致的过度医疗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患者自付。

4.贫困人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目录。

①常见慢性病31组。高血压(Ⅱ、Ⅲ级)、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死、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

②特殊慢性病14组。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③重大疾病目录44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Ⅰ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脑梗死(重症急性期)、急性早幼粒白血病(>14岁)、双侧感音神经性耳聋(≤14岁)、心脏瓣膜病变、冠心病、冠心病合并心脏瓣膜病变、升主动脉瘤、腰椎滑脱症、青少年脊柱侧凸(≤18岁)、椎管内肿瘤(神经纤维瘤.脊膜瘤)、垂体腺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窦或二度Ⅱ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颅内动脉瘤、听神经瘤、骨肉瘤(≤25岁)、发育性髋关节脱位(2-8岁)、恶性血液系统疾病(>14岁)、退变性脊柱侧弯、苯丙酮尿症(<18岁)、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岁)、儿童智力障碍(<7岁)、儿童孤独症(<7岁)、急性髓细胞白血病、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5.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计算周期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生产经营性纯收入+工资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总人口。

①生产经营性生产经营性纯收入。指家庭从事种植、养殖、经商等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计算种养殖类经营收入时,只能计算出售部分(自食、出售等)的收入,对应的种养殖成本也只能计算出售部分的成本。

②工资性纯收入。家庭成员通过常年外出打工、周边打零工、上班等就业方式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外地务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

③财产性收入。家庭通过出租、变卖、入股等方式处置自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常见的包括土地租金、入股分红(小额信贷入股分红除外)、存款利息等收入。

④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家庭的各种长期性转移支付和农户之间的长期性收入转移。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离退休金;特困供养金和低保金;长期抚恤金;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计划生育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等);残疾补贴;养老金(脱贫户和拟脱贫户计算收入);赡养金;其他具有稳定长期的转移性收入。

6.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

①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及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②危房改造补贴;③易地扶贫搬迁补助;④扶贫小额信贷以及小额信贷资金入股分红金额;⑤保险赔付资金;⑥临时性慰问金、救助金;⑦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⑧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⑨亲友偶尔赠;⑩代缴新农合及家庭医生签约费用、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教育补贴;?“雨露计划”补助;?“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其他不具备长期稳定可持续特征的收入类型。

7.贫困户教育和医疗大额费用支出专项调查

贫困户当年总纯收入减去当年子女上学支出和当年医疗费用实际自付金额后,如果相对持平,即为收支平衡,入不敷出的,不能认定为脱贫。贫困户当年总收入虽然较高,但明显不能满足上学和医疗大额支出的,即为入不敷出。

①当年子女上学支出。指家庭在校生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中(高)职、本科院校等各阶段的学杂费、基本生活费用等必要支出,但在计算时要抵扣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当地政府发放的专项补助。②当年医疗费用实际自付金额。指贫困户家中的大病或慢性病人在当年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疗保障兜底政策报销外的自付部分。贫困户购买保健品及未正规就医的花费不计算在内。

8.饮水安全规定

是指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要求,且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20升,单次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9.不能脱贫的情形

①当年新识别和当年返贫的贫困户当年不能退出;②收入达标但因大额支出入不敷出的;③易地扶贫搬迁未入住的;④饮水和住房安全未保障的;⑤帮扶成效不显著的贫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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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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