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年10月起,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各区卫计系统多家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我所合伙人,嘉观“与法同行”宣讲团讲师兀勇律师应邀为海淀区、丰医院开展专题系列讲座,至今已举办四期。
本次系列讲座响应十九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大全民普法力度”的号召,将围绕医疗纠纷、职务犯罪等时事热点问题展开,医院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促进医护人员养成良好的诊断习惯,在医疗诊断中应对自如,防范风险,医院。
兀勇律师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作为本次系列讲座的开篇,从基本概念出发,向大家解释何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然后结合精选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为大家分析解读几种常见的易引发医疗纠纷的情形,并给出了专业的律师建议。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兀律师精心为大家总结的四个典型情景以及律师观点——
情形一
一位29岁的女病人术后换药时,突然发现自己右侧乳房被完全切除了,顿时嚎啕大哭,指责医生为什么不经她本人同意就切除。医生一再解释,不切除乳房可能会危及生命,而且术前已经听取了她丈夫的意见并签字同意,然而她仍然不能平息愤怒,并声称如果术前知道病情,宁死不同意切除乳房,丈夫也无权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体现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目的是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配合治疗,沟通医患关系,自我保护。该案中的医生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对象上却存在疏漏,因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取得其书面同意。
情形二
医生在王家给王某(男11岁)看病,注射后,王某痛哭不已,为哄小孩不哭,医生将刚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给王某玩。小孩在玩耍过程中针头射出,造成另一小孩于某眼睛受伤。
律师观点:
医生将一次性注射器给王某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于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作为医生理应清楚相关规定,不应随意乱扔或送人作为玩具。
情形三
胡女士骑自行车不慎跌倒脚部骨折,去医院做骨折端的修正和复位手术,但在拆除时发现用于固定的钢板断裂,骨骼未完全长好,需重新手术。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过程中后期处理技术有缺陷。
律师观点:
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虽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且没有证据证明胡女士需重新手术是其自己的原因造成,对于胡女士所受损害,医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务人员应认真诊治,不但要杜绝医疗事故,还要避免医疗过错。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本案是由于钢板生产商的生产质量问题导致,医院的情况下,医院也应先行承担责任,医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情形四
医院诊断为冠心病、心率失常,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动过缓。医生为其用生理盐水和丹参酮ⅡA磺酸钠进行输液治疗,但输液后李某感到不适,发生晕厥。后医院决定将其转诊,但在转诊途中李某再次晕厥,呼吸、心率停止,经过心肺复苏抢救,成了植物人。
律师观点:
该案体现了医方的注意义务和救治义务,医方在该案中违反相关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方的过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用药依据不足。医方在李某心电图已提示存在“窦性心动过缓”的情况下,没有考虑到该药物有减慢心率、降低血压的作用,最后导致患者病情加重。(2)医方在病情发生变化后未能及时转诊,延误病情。医院履行转诊义务既要及时,也要适时,对于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的患者,应留院处置。(3)医方没有给予抗心律失常治疗,存在漏诊的过错。
兀勇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医院常年法律顾问,嘉观“与法同行”宣讲团讲师,年度海淀区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多次走进清华大学、医院、街道进行普法宣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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