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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金华市民凌女士向市民援助中心金华日报值班室(电话)反映,她父亲前些天在衢州参加了一个“健康讲座”,现场有人推销一种叫“双藻豆肽”的保健食品。令她生疑的是,现场广告竟然宣称这种保健食品对心脑血管疾病有“立竿见影的神奇效果”。她父亲已购买并开始吃这种保健食品,她不知道该怎么说服他。
凌女士提供了现场拍摄的宣传展板图片,图片上对这种产品的介绍说明称,这种“双藻豆肽”产品由“螺旋藻等60多种药食两用原料,粉碎、搅拌、压片、包装而成”,“对动脉粥样硬化引起的冠心病等5类疾病具有立竿见影的神奇效果,营养干预总效率在90%左右”。有意思的是,介绍内容最底下还有一行小字,注明“本产品不替代药品”。
凌女士提供的图片上有这种保健食品的销售公司名称。记者上网查询发现,这家公司注册地址在衢州市柯城区,经营范围主要是生物技术、医药技术等技术开发,以及食品经营,保健用品销售等。注册日期为年6月。记者还查找到了“双藻豆肽”压片糖果生产线项目概述,概述中对这一产品定位为“食品/保健食品类别”。
记者就凌女士反映的情况咨询了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该处相关工作人员指出,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介绍疾病预防和治疗功效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利用小恩小惠吸引老年人参加所谓的“健康讲座”,通过虚假宣传来兜售保健品,这种套路并不新鲜,但仍有一些老年人上当受骗。这名工作人员提醒,凌女士可保留“健康讲座”现场拍摄的宣传展板图片等证据,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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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来源
金华新闻客户端
作者
徐枫
编辑
傅欣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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